12月20日,2011年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,会上,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发文表彰第三批全国文明城市(区)、文明村镇、文明单位,我校被中央文明委授予“全国文明单位”称号。
“全国文明单位”每三年评选一次,经过单位所在区、市、省层层推荐、评比、选拔,由中央文明委在全国范围内对参评单位进行公示,是中央文明委对一个单位授予的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。近年来,学校党委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,狠抓内涵建设,着力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发展,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,工作方针更加明确,工作措施更加得力,文明创建工作更加扎实,文明建设良好局面。学校曾连续6次获得“河北省文明单位”称号。
学校党委要求,全校教职工要以此为契机,再接再厉,总结经验,发扬成绩,扎实工作,为学校再上新台阶作出新贡献。
作者:宣传部 编辑:宣传部 张玲玲